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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执字第013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俊与牛永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1391-1号申请执行人李俊。被执行人牛永祥。申请执行人李俊与被执行人牛永祥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邮送民初字第01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牛永祥欠李俊灯具加工款35000元,现牛永祥自愿于2015年4月13日归还人民币4000元(已当庭兑现),余款于2015年8月15日前归还人民币11000元、2016年1月1日前归还人民币10000元、2016年春节前归还人民币10000元。如牛永祥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兑现,李俊可就未给付部分欠款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38元由牛永祥承担。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牛永祥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牛永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邮送民初字第0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葛维强代理执行员  孔薛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