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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终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即墨市祥鸣门窗加工厂与高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即墨市祥鸣门窗加工厂,高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26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即墨市祥鸣门窗加工厂。法定代表人许国祥,厂长。委托代理人王仕清,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贺。委托代理人孙海山,山东山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即墨市祥鸣门窗加工厂因与被上诉人高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2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即墨市祥鸣门窗加工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即墨市祥鸣门窗加工厂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即墨市祥鸣门窗加工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雄心代理审判员  谷林平代理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倩倩书 记 员  郭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