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德荣与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1337号申请执行人:陈德荣,女,1968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陈德荣与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琅执字第01337号的裁定,查封了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存款5542.10元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苏代理审判员 张继彬代理审判员 王国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