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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68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辛文光与西安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文光,西安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6839号原告:辛文光。被告:西安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平,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盖晓宇,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辛文光诉西安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文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被告西安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秦 冰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文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