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川执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花眼与屈晓芹、许强物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花眼,屈晓芹,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川执字第00188号申请执行人王花眼被执行人屈晓芹被执行人许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花眼与被执行人屈晓芹、许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3)洛川民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屈晓芹、许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屈晓芹、许强给付申请执行人洛川县城投公司征收的许强宅基地中,其中一孔窑洞归原告王花眼所有,王花眼享有该宅基地五分之一的权利。在执行中经查,宅基地与窑洞均被洛川县城投公司征收,执行标的物灭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3)洛川民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