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杨某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794号原告:史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龚琪山,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被告:罗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罗某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某某办事处某某社区房产证号为xxxxxxxxxx价值30万元的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杨军、杜施艳共同共有的位于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颍州南路xxx号红堡城小区xx住宅楼xxx室的房产(房产证号:xxxxxxxxx2、xxxxxxxx**)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罗某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某某办事处某某区(房产证号为xxxxxxxx**)房产一处;二、查封杨某、杜某某共同共有的位于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颍州南路669号红堡城小区3#住宅楼302室(房产证号:xxxxxxxxx2、xxxxxxxx**)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爱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发全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179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