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鲍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194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鲍某某,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鲍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执行人鲍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4元、执行费70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人郑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伯欣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