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立民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双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双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立民字第10号起诉人张双连,女,193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起诉人张双连诉邢台县公证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向本院递交了起诉状。起诉人诉称,邢台县公证处在没有查清事实情况下作出(2013)邢县证民字第518号公证书,1960年陈维章因反革命罪判刑15年,在其服刑期间邢县集建(1997)字第970300814号证上的房屋是我所盖的,1968年6月3日经邢台县人民法院调解我与陈维章离婚,调解书中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分割,我认为该邢县集建(1997)字第970300814证上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我已改嫁本村,在邢台经济开发区祝村镇吴村居住,陈维章2013年11月19日遗嘱将祝村镇吴村房产一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邢县集建(1997)字第970300814号证上房产,待其去世后上述房产由侄子陈银兴继承,陈维章现已病故,此房产由陈银兴占有。邢台县公证处公证作出2013年11月19日(2013)邢县民字第518号公证书是错误的,是违法行为,因为没有查清事实,陈维章不能把夫妻共同财产房屋遗嘱赠与侄子陈银兴进行公证。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邢台县公证处(2013)邢县证民字第518号公证书,遗嘱无效,并由被告承担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张双连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双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范建敏审判员 石志杰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学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