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一终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与刘天佑、麦红梅、陆登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刘天佑,麦红梅,陆登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终字第7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谭榜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刚,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天佑。委托代理人李白金,四川雷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麦红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登友。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天佑、麦红梅、陆登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和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麦红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叶兰代理审判员 陈洪斌代理审判员 孔祥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