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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14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邢秀琴与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1484-2号申请执行人:邢秀琴,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滁州市上海北路与芜湖路交叉口。本院在受理邢秀琴与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琅执字第0148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12.5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存款5512.50元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苏审 判 员  张承槽代理审判员  王国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