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二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与新余市渝水区农丰农机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二初字第00233号原告: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兆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旗保。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园,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余市渝水区农丰农机专业合作社。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余市渝水区农丰农机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4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玲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鲁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