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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1180号原告:刘某,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誉川,系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奎,系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彭黎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 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