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1180号原告:刘某,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誉川,系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奎,系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彭黎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 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