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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林志强与吴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强,吴林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林志强,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被告吴林松,男,1981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强与被告吴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志强负担。审判员  黄长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艺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