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9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黄榧君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榧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9146号罪犯黄榧君,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作出(2011)绍嵊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榧君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10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仲勋、楼园珍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干警施宇、朱国芳出庭执行职务,罪犯黄榧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榧君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榧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榧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黄榧君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榧君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戴皖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