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刑减字第0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章计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章计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减字第01740号罪犯李章计,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彬县义门镇庙玲村*组。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以(2007)神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章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李章计在抢劫过程中用刀伤害被害人,迫使被害人交出钱财,其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是主犯。刑期执行自2007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2月2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以(2010)延刑执字第16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章计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以(2013)延刑执字第89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章计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1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李章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章计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8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章计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章计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