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执字第005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廖兰、黄展鹏、曾同树与刘义平、王爱莲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兰,黄展鹏,曾同树,刘义平,王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542-1号申请执行人廖兰。申请执行人黄展鹏。申请执行人曾同树。被执行人刘义平。被执行人王爱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兰、黄展鹏、曾同树与被执行人刘义平、王爱莲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义平、王爱莲现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世亮审判员 蔡 胜 利审判员 龚 庆 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