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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4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雨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小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雨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吴小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4197号原告南京雨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镇玉堂巷6号。法定代表人花燕鸣,南京雨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斌,男,1969年8月17日生,汉族。被告吴小龙,男,1964年9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雨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小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雨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传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赵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