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柳红义与伊洪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红义,伊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102-1号申请执行人柳红义。被执行人伊洪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红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伊洪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24000元,已执行6995元。现被执行人柳红义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长期不在家中居住,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阜民二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智明审 判 员 刘重九人民陪审员 胡建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