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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与林合伟、林永杰、林遂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林合伟,林永杰,林遂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32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负责人康宝罗,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建伟,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郝亚光,该行职员。被告林合伟,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被告林永杰,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被告林遂根,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新郑支行)诉被告林合伟、林永杰、林遂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新郑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郝亚光,被告林永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合伟、林遂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新郑支行诉称,2012年10月21日,林合伟由林永杰、林遂根担保向农行新郑支行借款3万元,借款利率9.6%,到期日为2013年10月20日。借款到期后,林合伟偿还部分借款本金下余19050.88元,支付利息至2013年9月20日。经多次催要未果,农行新郑支行请求判令林合伟、林永杰、林遂根偿还借款19050.88元,并支付2013年9月20日以后至还款之日的利息。被告林合伟、林遂根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林永杰辩称,为林合伟借款提供担保属实,但没有用借款,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1日,农行新郑支行与林合伟、林永杰、林遂根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林合伟向农行新郑支行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实际借款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以借款凭证为准;利率以借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60%,1年期以内(含)的借款执行固定利率,逾期借款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50%计收罚息;由林永杰、林遂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等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年10月21日,农行新郑支行向林合伟发放贷款3万元。借款到期后,林合伟偿还部分借款本金下余19050.88元,支付利息至2013年9月20日,林永杰、林遂根也未履行保证义务。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农户小额贷款面谈记录及业务申请表,《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及本案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农行新郑支行与林合伟、林永杰、林遂根之间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农行新郑支行依约发放贷款后,林合伟未及时、全面履行偿还剩余借款及未支付2013年9月20日之后利息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林永杰、林遂根作为林合伟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林合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林永杰、林遂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合伟追偿。因此,农行新郑支行要求林合伟、林永杰、林遂根连带偿还借款19050.88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予以支持。林合伟、林遂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案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合伟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借款19050.88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自2013年9月21日起计算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林永杰、林遂根对被告林合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林永杰、林遂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合伟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元,由被告林合伟、林永杰、林遂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递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潘龙峰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