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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7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苏某与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7888号原告苏某,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侯某,男,年龄、名族不详,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苏某诉被告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刘丽娜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姚松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