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75号原告刘某某,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委托代理人叶某甲,浦城县石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卜某某,浦城县石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某某,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福建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法官劝说,愿意给被告一次悔改机会,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