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一初字第29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吕介武与梁怀海、曾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介武,梁怀海,曾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2935-1号原告吕介武。委托代理人杨明,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怀海。被告曾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介武与被告梁怀海、曾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介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38元,减半收取90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4069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23138元),由原告吕介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