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终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青岛保利双峰置业有限公司与姜雪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保利双峰置业有限公司,姜雪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21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保利双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成群,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敏,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雪凤。上诉人青岛保利双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雪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保利双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保利双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保利双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 骞审 判 员 秦 明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丹丹书 记 员 王庆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