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陵民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陵县美嘉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文波、李园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陵县美嘉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王文波,李园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1412号原告陵县美嘉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景福。被告王文波,男,1990年12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李园园,女,1990年10月出生,住址同上,系王文波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陵县美嘉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波、李园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彩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玲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