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城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与张浩、叶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张浩,叶松,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城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南漳县水镜大道***号。代表人李伟,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浩,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叶松,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周磊,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浩、叶松、周磊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浩、叶松、周磊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小平审判员 郭进锋审判员 秦爱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章豆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