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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邓道明与倪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1073号申请执行人:邓道明,194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退休干警,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镇。被执行人:倪军,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新港行政村。本院依据2015年09月14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一初字17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倪军银行存款51183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