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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6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6873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彭野,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渭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