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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三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茜与张振维、李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797号原告王茜。被告张振维。被告李志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茜诉被告张振维、李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茜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30元,减半收取2915元,财产保全费2030元,共计4945元,均由原告王茜负担。审判员  王世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胜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