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三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茜与张振维、李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797号原告王茜。被告张振维。被告李志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茜诉被告张振维、李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茜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30元,减半收取2915元,财产保全费2030元,共计4945元,均由原告王茜负担。审判员 王世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胜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