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6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薛宝仁与张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6409号原告薛宝仁,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张玉生,男,47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薛宝仁诉被告张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称已与被告协商解决,故于200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宝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薛宝仁负担。审判员 任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