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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4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新支行与尤福海、尤江海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新支行,尤福海,尤江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488-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新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善星街95号,组织机构代码:59786847-7。负责人王志阳,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余伟斌、叶小妹,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尤福海,男,汉族,1967年9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尤江海,男,汉族,1960年1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4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尤福海、尤江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尤福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新支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执行费人民币4400元;责令被执行人尤江海对被执行人尤福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尤福海、尤江海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通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叶小妹到庭,其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尤福海、尤江海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下落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二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冻结,但冻结余额远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尤福海有汽车一部,已查封。尤江海有房产三套,已查封。被执行人尤福海无房产、国土登记信息。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