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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刘某甲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一案的通知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柘执字第565号刘某甲:本院已立案执行梁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甲婚姻��庭、继承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限你于2015年11月15日前,按照(2015)柘民初字第1179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应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收到报告财产令,还应当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以及录入并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知执行员 宋  红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