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维昌与黄仁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维昌,黄仁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918号原告杨维昌,男,194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黄仁格,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维昌诉被告黄仁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维昌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维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杨维昌负担。审判员 罗应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