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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执字第8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与赵勤信用卡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赵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执字第89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德棉。被执行人赵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与赵勤信用卡纠纷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BGGX**的小型车辆,并委托交警布控,但未找到车辆实物可供执行。对于本案未能清偿部分,经本院向深圳市国土、证券、工商、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单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予以信用惩戒。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可再重新启动。因此,本案予以结案。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毅审判员 张勤美审判员 董学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朋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