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民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刘甲、吕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甲,吕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393号原告马某,女,住某省某县某镇某村。被告刘甲,男,住某省某县某镇某村。被告吕某,男,住某省某县某镇某村。原告马某与被告刘甲、吕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甲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2013年2月19日,被告刘甲和吕某向王某贷款20万元整,约定月利率为15‰,原告是担保人。之后,王某向两被告及原告催要贷款。2013年11月25日,原告还清了刘甲和吕某所贷王某所有款项,即本金20万元,利息2.7万元,本息共计22.7万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讨要所垫付的款项,但被告总是借口推脱。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由原告所垫付的22.7万元以及从2013年11月25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马某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贷款条据一支,证明被告刘甲、吕某向王某贷款,原告马某为担保人,该款已由原告马某全部垫付。2、证人王某的证词,证明被告刘甲与吕某向其贷款20万元,原告马某为担保人。原告马某于2013年11月25日偿还了该笔贷款本息共计22.7万元。被告吕某辩称,被告刘甲是借款人,其与原告马某是担保人,根据贷款条据,明显可以看出其在“担保人”字样下面签字,所以自己即为担保人。再作为主要担保人的原告马某,已将该款偿还清,那么其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被告吕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刘甲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本院与刘乙的谈话笔录,刘乙系被告刘甲之父,其证明被告刘甲长期出门在外,无确切地址。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提供的1号证据以及2号证人证言,被告吕某对其真实性均认可,但对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其称自己并不是贷款人,而是担保人。原告马某及被告吕某对本院调取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调取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于本院调取的证据,因原告马某、被告吕某均认可,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2月19日,被告刘甲和吕某向王某贷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5‰,原告是担保人。之后,王某向两被告及原告催要贷款。2013年11月25日,原告还清了刘甲和吕某所贷王某所有款项本息共计22.7万元。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由原告所垫付的22.7万元以及从2013年11月25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吕某为借款人还是担保人。结合本案事实,王某所出借的这一笔20万元贷款,贷款当时该贷款条据系被告刘甲书写并签名后,再由被告吕某签名,最后由原告马某书写“担保人马某”字样。按照习惯,被告吕某如为担保人,则其应书写为“担保人吕某”字样,况且贷款人王某证词也能证明吕某与被告刘甲系共同借款人,故对被告吕某辩称其为该笔贷款担保人而非借款人的观点依法不予采纳。根据原告马某提供的借据以及证人王某的证言,可以认定王某所出借的20万元这笔贷款已由原告马某垫付本息合计22.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甲、吕某偿还其垫付款项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马某要求被告刘甲、吕某支付其所垫付款项利息、月利率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甲、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马某所垫付款项227000元。二、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甲负担。诉讼保全费420元,由被告刘甲、吕某负担。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被告刘甲、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平审 判 员 钟鹏程人民陪审员 乔 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娜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