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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6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赵×1与赵×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1,赵×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613号原告赵×1,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被告赵×2,男,7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1与被告赵×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1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1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赵×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海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卫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