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瓦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顺年与查全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865号原告王顺年,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阿瓦提县。被告查全德,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阿瓦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年与被告查全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查全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顺年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锦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