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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管异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綦江县赶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畅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江县赶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畅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管异初字第00185号原告綦江县赶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铁石垭,组织机构代码62208249—3。法定代表人古云香。委托代理人廖中平,重庆市綦江区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畅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朝田村218号10—8号。法定代表人许沛德。本院在审理原告綦江县赶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畅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重庆市畅恩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以被告住所地在九龙坡区为由,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而合同的履行地及原告住所地均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市畅恩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仇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