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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5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方英娣与李伟江、金群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英娣,李伟江,金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532号申请执行人:方英娣,农民。被执行人:李伟江,农民。被执行人:金群英,农民。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5532号方英娣与李伟江、金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15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565元、执行费21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所查封的被执行人李伟江名下土地使用权系集体土地,暂无法处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55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施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