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商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上海玉喜服饰有限公司与嵊州市中天制衣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玉喜服饰有限公司,嵊州市中天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商初字第1318号原告:上海玉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励学路1465号4幢1楼。被告:嵊州市中天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经济开发区达成路1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玉喜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中天制衣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玉喜服饰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高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