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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执审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XX宋、柯彩霞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XX宋,柯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樟执审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永泰县。法定代表人张学强,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在卡,永泰县。被执行人XX宋,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永泰县人,汉族,住永泰县。被执行人柯彩霞,女,1983年11月11日出生,永泰县人,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XX宋、柯彩霞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陈宜贤审 判 员  苏 盈代理审判员  侯云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玮伟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