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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胡民初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1085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周芹。被告徐某甲,居民。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何占付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芹、被告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1日生男孩徐某丙,年月日生女孩徐某乙。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发现彼此之间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未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矛盾恶化,一直分居两地,原告曾于2014年8月4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因被告开庭缺席,原告撤诉,后于2015年3月再次向沭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沭胡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双方自2011年即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继续共同生活可能。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徐某丙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徐某乙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我要求抚养两名子女,要求原告给付子女抚养费用。两名子女出生以后都是我父母带的。如果离婚,以前的抚养费用原告都要给付。我们没有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徐某丙,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徐某乙,现均在被告处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8月4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沭胡民初字第008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诉。后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沭胡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告王某和被告徐某甲离婚。现原告又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告王某系农村居民。2014年江苏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958元。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准予原、被告离婚;同意原、被告婚生男孩徐某丙、婚生女孩徐某乙由被告抚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15)沭胡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4年8月4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后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沭胡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告王某和被告徐某甲离婚。现原告再次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且离婚态度坚决。综上,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婚生男孩徐某丙、婚生女孩徐某乙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由被告徐某甲抚养,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婚生男孩徐某丙、婚生女孩徐某乙的子女抚养费,本院酌定原告王某每月分别支付婚生男孩徐某丙、婚生女孩徐某乙的子女抚养费各350元。对于被告徐某甲要求原告给付两名子女自出生到现在的子女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男孩徐某丙(2002年12月11日生)、婚生女孩徐某乙(2012年2月27日生)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婚生男孩徐某丙、女孩徐某乙子女抚养费各350元,至徐某丙、徐某乙独立生活时止,每年抚养费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代理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奎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