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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民初字第0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汪伟与杭州丰氏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杭州河滨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伟,杭州丰氏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杭州河滨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1915号原告:汪伟。被告:杭州丰氏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丰国满。被告:杭州河滨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召顺。本院审理原告汪伟与被告杭州丰氏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杭州河滨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伟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丰氏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杭州河滨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伟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伟负担。审 判 员 陈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夏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