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姚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余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姚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住姚安县。被执行人杨某某,住姚安县。本院在执行余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姚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杨某某赔偿余某某1528.31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2015)姚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向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