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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4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林建星与被告福建省德化县慧格陶瓷有限公司、苏美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星,福建省德化县慧格陶瓷有限公司,苏美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732号原告林建星,男,汉族,1977年10月19日出生,德化县人。被告福建省德化县慧格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鹏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惠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美琴,女,成年,汉族,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星与被告福建省德化县慧格陶瓷有限公司、苏美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建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林建星负担。审判员  黄奇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静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