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行终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立伟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立伟,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188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立伟,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线玲(张立伟之妻),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法定代表人黄艳,女,主任。委托代理人倪良月,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继军,女,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西城分局干部。上诉人张立伟因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作(2015)西行初字第7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张立伟向一审法院诉称: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作出了2005规(西)地字000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被诉规划许可证),该规划许可证的范围包含了张立伟所居住的小区。但是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作出被诉规划许可证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也没有举行听证,剥夺了张立伟的知情权,明显程序违法,且该行为直接导致了张立伟的房屋被先予执行,为维护张立伟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诉规划许可证违法,诉费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4日,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针对张立伟与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作出了西房裁字(2012)第28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针对上述裁决书,张立伟在2012年已向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案件已经二审终审结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张立伟与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拆迁法律纠纷在其起诉西房裁字(2012)第28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的案件中已经得以解决。上述裁决书及裁决书所依据的前置性立项批复、用地规划许可等文件的合法性问题都予以了审查。张立伟在上述裁决纠纷案件已经结案之后,于2015年6月25日又针对上述《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中的前置文件-《(2005)规(西)地字000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已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法院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张立伟的起诉。张立伟不服一审裁定,以其所诉行为对其产生实际影响,具备起诉条件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其原诉请求。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本院认为:张立伟房屋虽在被诉规划许可证范围内,但张立伟因其房屋被拆迁所引发的拆迁补偿纠纷,已由有权机关作出了相应的拆迁裁决,且在法院对该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中,已就拆迁裁决依据的前置性文件予以了审查。现张立伟对拆迁裁决所依据的前置性文件提起诉讼,不具备起诉条件,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张立伟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张立伟的上诉请求,事实与法律依据并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天毅代理审判员 王 琪代理审判员 宋 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星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