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兵六刑执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晓平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晓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六刑执字第1008号罪犯黄晓平,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小学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5日作出(2008)潮南法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晓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8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裁定减刑十个月;于2014年4月22日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第六师芳草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晓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统计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附加刑履行情况审查表》、《罚金表》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晓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2014年度兵团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上半年综合累积分名列芳草湖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85名罪犯第4名。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晓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晓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甄红星审判员  赵 群审判员  衡玉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颜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