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梁新月与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1333号申请执行人:梁新月,女,1984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梁新月与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存款5843.05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继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