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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刑执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秋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297号罪犯吴秋利,女,1969年12月24日生,侗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新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秋利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豫法刑二终字第00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1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吴秋利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2月至4月间,吴秋利先后4次伙同他人购买4名女婴,并转卖给获利。2010年4月吴秋利在转运女婴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该犯系主犯。罪犯吴秋利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课、技术课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3年2月15日获得记功;2013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2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5年2月15日获得表扬。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吴秋利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秋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冉东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