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执字第3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黄秀念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秀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3084号罪犯黄秀念,曾用名黄剑,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四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以(2011)北刑初字第38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秀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黄秀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记表扬5次、记功1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四监狱关于该犯的记表扬、记功、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秀念在此次犯罪中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定为主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四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秀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立辉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李静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