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横法执字第0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115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封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封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105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封某某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石子款人民币49.5万元;本案件受理费436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2015年9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32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封某某在横山县交通局有工程款,在横山县双创办有工资收入,于2015年11月4日扣留被执行人封某某(挂靠榆林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实施的项目)在横山县交通局的工程款506682.5元,不得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1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欢